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3日
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创新制度、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公务活动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统筹协调、政策配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3.统一部署、分级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省市县三级分级负责改革推进及公务交通补贴支出。省级党政机关先行示范,各地参改单位加快实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根据统一部署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力争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适时启动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2至3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中央改革精神和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参改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本方案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
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中央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实施。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补贴标准参照驻地标准执行。中央垂管单位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垂管单位补贴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二)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全部参加改革。
鼓励省属厅(局、委、办)机关单位正职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州和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等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加车改的,允许以适当集中的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领取交通补贴,实物保障车辆的范围及具体岗位在中央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三)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对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省、市州、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城区或规定区域),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相衔接,超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和标准。省级机关和各市州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总额,节支率均须达到7%。全省(不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按照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交通补贴130%的标准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按照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交通补贴150%的标准执行。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
省级党政机关执行厅级1690元/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65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的补贴标准。各市州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及层级划分,由各市州根据财政状况、车辆保留情况、节支目标等自行确定,同一市州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各地区和单位根据实际,可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规范、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和单位制定。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给个人。依据经济发展和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严格核定保留车辆范围及比例
1.机要通信、应急用车保留标准。省直党政机关本级(正厅级单位及人财物独立管理的副厅级单位)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用车与应急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机要通信用车:每个单位核定1辆;应急用车:50人(含)以内的单位,核定1辆,50至100人(含)的单位,核定2辆,超过100人的单位,每增加100人核定1辆,最多不超过4辆。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及省国家保密局、省委机要局、省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等承担保密工作任务用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原有车辆的基础上从严单独核定。
各市州、县市区在保证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数的30%核定本级(不含乡镇)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对于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市州可设立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县市区应设立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用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也可用于保障近距离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市州不设立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的,保留车辆由市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分配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乡镇在不新增车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辆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部分版图面积大、交通条件差且人口数量多的乡镇核定保留不得超过3辆。
2.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标准。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11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事)、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在全省各级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按省本级不超过原编制数的40%,市州级不超过60%,县市区级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各级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省直机关驻市州、县市区单位,执行地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保留比例,每增加一辆每年按6万元扣减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各地要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车辆平台,两年之内建设到位。
3.其他车辆的保留。允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与部分具有接待职能并设有专门接待机构的单位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数量单独核定,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商务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有编制、有预算、有设备、不新增”的原则,不突破现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数量,从严从紧核定保留,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逐车审定。
(四)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1.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牵头统一规范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2.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在不低于评估价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3.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财政。其中:中央垂管部门车辆处置的收入上缴中央财政,省级党政机关和省垂管部门车辆处置的收入上缴省级财政,各市州、县市区车辆处置的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五)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1.车改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对未竞聘上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车改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岗位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3.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4.对于本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车改后不再使用的与车改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司勤人员,车改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5.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车改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完善公务出行保障机制
1.一般公务出行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公务出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按照差旅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需要,调整完善差旅管理办法,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和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下乡、近距离出差等公务出行,鼓励公务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保留车辆出行,因公共交通不发达、工作急需等情况确需租赁车辆出行的,要在确保节约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实行,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实际工作情况,按照不高于改革后费用支出的5%,确定车辆租赁费用标准,统一纳入改革后支出。
2.行政执法用车保障。对未纳入执法执勤部门的行政执法用车需求,由省、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同级11家执法执勤部门执法执勤车辆保留比例,核定一定数量的车辆编制,纳入省、市州、县市区公车主管部门组建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车辆平台解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保障。市州、县市区综合执法车辆平台可以与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同步建设、统一管理。
3.特殊任务用车保障。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用车,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保障预案,报省政府批准。保障车辆原则上不新增。
(七)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配套保障制度
1.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选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实物标识,有条件的可采用卫星定位等办法进行监督。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相关单位要抓紧制定各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监督管理。
2.严格财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务交通补贴费用预算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3.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监督。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地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4.切实保障公务出行。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保障各类公务出行的衔接政策,切实保障正常公务出行。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机关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属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级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各市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指导所属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深入调查研究,细致统计测算,周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按本方案进行规范。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的重大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改革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度改革车辆处置方案
2.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3.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
指导意见
附件1
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车辆处置方案
为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的车辆处置工作,参照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党政机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
(一)单位:纳入公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
(二)车辆:省直党政机关单位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除按标准批准保留之外的其他所有公务用车,包括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和核减的其他车辆(以下简称“拟处置车辆”)。
二、处置工作的职责区分
(一)工作机制。省直党政机关单位拟处置车辆的处置工作,按照《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统一部署,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等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稳步推进。
(二)职责分工
1.省发改委:按照《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中关于公车处置工作的规定,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公车处置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2.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审核拟处置车辆相关数据和车辆档案;下发处置批复;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车辆评估、拍卖、报废解体机构;组织车辆移交、评估、拍卖和报废;收回公车牌号;会同相关部门组建和培育为省直公务出行提供便捷服务的社会机构。
3.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审核执法执勤用车的保留、核减计划;下达执法执勤部门公车处置批复;监管处置收益统交国库;指导规范处置账务工作。
4.省审计厅:对省直公车处置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5.省监察厅:监督公车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对省直公车处置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处。
6.省公安厅:明确省交警总队、各市州交警支队安排专门人员,对省直机关单位拟处置车辆的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全程协调公车处置过程中的车辆过户、报废工作。
三、工作步骤
车辆处置工作按如下步骤和时限进行:
(一)确定车辆评估、拍卖、报废解体机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评估公司4家、车辆拍卖公司4家、报废解体机构2家,并签订合同,明确评估、拍卖、报废解体工作要求与流程等。
(二)申报上缴车辆情况
1.各单位将拟留用和上缴的车辆数量和相关信息资料按规定的报表格式(《申请预留车辆情况表》《申请处置车辆汇总表》)连同相应的车辆档案资料,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中11个执法执勤单位的执法执勤用车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2.完善(补充)、上缴车辆档案。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消除违章记录,搞好车辆年检,并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车辆处置委托书》(承诺书)、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印、车辆牌号等资料上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通知停驶封存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拟留用、处置车辆数据资料
1.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分别对各单位的上报方案、报表数据和车辆档案进行审核审批,并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涉改单位下发一般公务用车留用、封存、上缴、处置通知书,省财政厅对11个执法执勤部门下发执法执勤用车留用、封存、上缴、处置通知书。
(四)封存、移交车辆
1.停驶封存。省直单位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通知,将要处置的公车在规定的时间内停驶入库,集中停放,单位驾驶员与车管负责人办理交接保管手续。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停驶入库手续。
2.移交车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各单位车辆档案资料后下发《车辆移交通知》,各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将拟处置车辆移送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的地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车辆查验,办理交接手续。
(五)评估与处置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单位上缴车辆的数量和类别,科学统筹,分批组织评估鉴定,根据评估结果,组织车辆处置,并将结果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1.调剂:根据车辆情况和单位需求申报,下达车辆调剂使用通知,并组织移交过户。
2.拍卖:按评估结果,分期分批将拟处置车辆移交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3.报废:依据评估鉴定意见,将报废车辆移交通过政府采购定点的报废解体机构进行处理。
(六)上缴处置收益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车辆拍卖和报废的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
四、处置工作要求
车辆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如下纪律要求:
(一)各单位上报的车辆数据和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对拟处置车辆必须按要求做到资料完备、按时上交,不得故意拖延和拒交。
(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指定车辆评估、拍卖、报废解体机构。
(三)严禁变相变(拆)换车辆及部件。
(四)严禁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车辆。
对违反以上处置纪律要求的,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视情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
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
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省直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部门,是指经国家批准、由财政部制定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并核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11个部门,即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税务、工商、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管、交通(海事)、纪委(监察)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原有编制数的基础上从严从紧予以保留。
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并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做到保障与改革统筹兼顾。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五条 省直党政机关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在原核定的编制基础上,根据部门职能、机构设置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等因素,总体上按40%的比例保留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垂管部门驻市州、县市区机构,执行地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保留比例,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直于两年内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车辆平台。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批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编制数,确定各部门公务交通补贴。实际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核准保留编制数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核准保留编制数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每辆)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七条 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根据《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方案》规定,按照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统一处置,处置收入及时上缴省国库。
第八条 省直党政机关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要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集中管理。各相关部门按要求提供统一喷涂标识样本和车辆清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集中喷涂。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对违反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的单位,除按有关纪律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外,同时扣减其当年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和交通补贴发放等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
根据《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为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保障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顺利实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参加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以下简称车改单位)中涉改的一般公务用车司勤人员,包括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和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
二、安置原则
司勤人员是机关后勤保障工作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公务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妥善安置司勤人员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条件。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司勤人员安置工作要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多种渠道安置。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透明,方法民主科学,结果干部群众认可,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三、政策途径
(一)竞聘上岗。车改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二)内部转岗。对未竞聘上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车改单位要加强岗位管理,挖掘内部潜力,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根据实际需要,尽可能将其安排在机关所需的其他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或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转岗到本部门事业单位尚有空缺的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不再保留原机关人员身份。同时,车改单位要做好转岗培训工作,使转岗人员尽快适应新岗位要求。
(三)提前离岗。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对于本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对于车改后不再使用的与车改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司勤人员,车改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待遇由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由车改单位参照当地失业保险标准及享受期限予以补偿。对于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各单位应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清退,严格规范人员管理,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四、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专门力量实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在内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方案,稳妥组织实施。对改革涉及的相关人员,要逐一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过程中相关人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格按方案确定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内容办理,切实落实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全程参与监督,确保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平稳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