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党政正职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7-01510 文号:湘办〔2017〕41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2017-07-07 登记日期:2017-07-07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7-07-07 公开责任部门: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市县党政正职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   

市县党政正职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脱贫攻坚工作机制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五级书记抓扶贫,全党动员促攻坚”的工作要求,压实市县党政正职脱贫攻坚工作责任,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通知》(中发〔2016〕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办〔2017〕18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下同)有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党政正职。 

  第三条 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责必问的原则。 

  第四条 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政策不力、措施不当、责任不明,未完成减贫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出现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挪用侵占、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等突出问题的,或者扶贫资金闲置1年以上且闲置金额超过年度总量20%的; 

  (三)违反扶贫项目管理规定,出现围标串标、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豆腐渣”工程等突出问题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工作机制,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问题突出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纪检、监察、审计、督查、巡查、巡视和社会监督等发现违规违纪突出问题的; 

  (六)出现影响较大的涉贫群体性信访事件或者信访个案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八)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条 对市州、县市区党政正职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具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问责程序的意见。省纪委、省委工作部门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其中,国家级贫困县党政正职调整报中央组织部批准后,再报省委决定。采取纪律处分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 问责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问责结果的运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参照本规定,制定对乡镇(街道)党政正职脱贫攻坚工作问责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南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7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胡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