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委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公检法司专业技术用房管理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通知》等2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关于县乡公路改造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工作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委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公告。
附件:1、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