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08-38006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湘价费〔2008〕16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省直有关厅局:
自2001年我省实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以来,各地价格及有关部门始终把全面推行价费公示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来抓,作为密切党群关系的德政和民心工程来抓,价费公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为了进一步扩大涉农价费公示成果,有效防止涉农乱收费、乱涨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深化涉农价费公示工作。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站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又快又好发展的高度,狠抓涉农价费公示制度的落实。要把实行涉农价费公示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我省“一化三基”战略,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一项重要举措施,作为实行政务公开、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长期制度,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克服厌倦懈怠情绪,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二、统一涉农价费政策,对公示牌(栏)进行全面清理。一是对公示形式和内容进行认真仔细的查对,要按《湖南省涉农价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见附件)的表式要求,对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164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湘价综[2008]165号)文件及各地按权限制定的涉农服务价格、重要商品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标准,对现有公示牌(栏)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的,要及时改正;主要内容不全的,要补全;收费项目、标准和对象表述不清的,要进一步的明确。无合法有效文件公布的涉农价费项目,要立即从公示证公示牌(栏)中摘除。对于趁公示之机,擅自增加价费项目、提高价费标准、扩大价费范围或将非法价费合法化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二是对公示牌(栏)进行全面的维护和缮新,对破旧损坏的,要及时维修和恢复。
三、健全价费公示工作管理责任制,保证涉农价费公示工作长期有效的坚持下去。要逐步建立起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价格部门为主,乡镇和有关执收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农价费公示的调查研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政策指导,狠抓工作目标落实。要指导乡镇村组搞好涉农价费综合性公示牌(栏)的设置、管理、维护工作,明确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责任,并形成制度固定下来。要强化涉农执收部门的价费公示工作,所有涉农价费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执收窗口的醒目位置,将涉农价费政策包括价费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政策法规依据等进行详细公示,对依法向农民收取的价费,必须出具合法票据;未予公示或无合法有效文件的,执收单位不得向农民收费(钱),农民也可拒绝缴费。
四、建立公示内容动态管理制,确保涉农公示的准确、全面。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国家和省取消涉农价费项目或降低价费标准时,要确保在规定的执行时间内取消公示牌(栏)上的相应项目或调整公示标准,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无误。公示的价费项目、标准在政策上有调整变动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和督促执收部门和乡镇政府、村委会在公示牌(栏)上变更。对故意损坏或未经批准擅自撤除公示牌(栏)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实现涉农价费公示监督经常化、社会化,使涉农公示真正成为农民利益的“保护伞”。要在巩固和完善现有涉农价费公示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涉农价费公示形式,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涉农价费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和局域网等,运用电视、报纸、网络等现代传媒,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涉农价费政策,强化政府部门工作职责,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建立涉农价费举报制度,对举报的涉农价费案件及时立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示;对各部门的涉农价费公示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纠风、减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附表:湖南省涉农价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涉农 价费 公示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0印发
校对:程慧
附表:
湖南省涉农价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
单位:元
执收部门 |
序号 |
价费项目 |
计价(费)单位 |
价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收费及定价依据 |
备注 |
|
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服务价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
商品价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 |||||||
物价局监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