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邮政代办缴费业务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08-84017 文号:湘价函[2008]14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8-38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3-12-17 签署日期:2008-10-14 登记日期:2008-10-20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8-10-14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HNPR-2008-38002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邮政代办缴费业务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8142

 

省邮政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邮政代办缴费业务服务费标准的报告》(湘邮[2008]114号)收悉。依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现就邮政代办缴费业务服务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代办缴费业务服务范围。邮政企业新开展的代办缴费业务包括代理公路规费(养路费、通行费以及客运附加费)、年审费、违章罚款等。

二、代办缴费服务收费标准。邮政企业新开展的各种代办缴款业务按照代理的服务业务流程,以服务项目和内容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价,各地不得突破。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三、邮政代理业务服务收费应按自愿有偿的原则,明码标价。邮政企业依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逐项收取相关费用,对同一客户的多项代缴服务收费,若缴费地点为相同银行的,邮政企业应视同一笔代缴业务收取费用;对业务量大的客户应适当降低标准收费。

四、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811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

五、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附件:湖南省邮政代办缴费业务服务收费标准表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邮政  服务费  批复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物价局

 

附件:

 

湖南省邮政代办缴费业务服务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计量

单位

最高收费标准(元)

备注

受理手续费

接受委托申请,提供咨询服务、资料录入整理、账目核对、补打单据、补退款、代收费以及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等。

5

不另收取相关单式工本费。应客户要求,上门办理收寄服务的可另外加收5/

资料送达服务费

受理部门将委托代办的交款单证等材料通过特快专递发送到办证机构所在地。

同城:10

不另收取详情单、封套等费用

异地:20

代理缴款服务费

同城特快送款指定银行并取得相关缴费凭证、核销证明等资料。包括打印清单与用户核对,交款确认等手续,协助办理机构与用户进行必要的联系与沟通,协助进行业务处理等。

10

 

凭证反馈服务费

将委托办理的相关凭证、核销证明等材料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委托人。

同城:10

不另收取详情单、封套等费用

异地:20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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