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08-3801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常德市城区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8〕146号
常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2008]8号)精神,结合你市召开提高城区污水处理费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市城区(含江北城区、德山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适当提高。即江北城区由现行的按供水量平均水平0.4元/m3提高到0.80/m3,德山区在污水处理设施建成运行前先提高到0.60元/m3,待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按0.8元/m3的标准执行。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费的特困户,每户每月免收4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
二、你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后,应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包括自备水源取水的用户都应足额征收,所收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它用,你局应切实加强监管。
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你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向社会各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常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