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08-84032 文号:湘价费[2008]19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0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3-10 签署日期:2008-12-29 登记日期:2009-01-15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8-12-30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HNPR-2009-38009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8191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全民义务植树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要求,为确保我省义务植树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鉴于我省绿化费多年未作调整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绿化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本省范围内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应义务植树但因故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非农业人口。

二、执收主体:省、市()、县(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三、征收标准:每人每年3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10元。

四、收费的前置条件:由执收主体向应义务植树者发出义务植树的通知,被通知的个人或其所在单位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可申请缴纳绿化费。

五、免征范围:当地驻军(武警);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享受社会低保人员、领取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及无收入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免征的其他人员。

六、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绿化费标准调整后,其分成比例和资金用途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收缴绿化费是推进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此次绿化费标准调整后,各级执收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收费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

九、本通知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调整  绿化费  标准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政府法制办,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1230日印发

                                          校对:田力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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