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娄底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756 文号:湘价费[2009]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1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3-05 签署日期:2009-01-08 登记日期:2009-01-21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1-14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HNPR-2009-38014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同意娄底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批复

湘价费20095

 

娄底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我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统一征收的请示》收悉。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健康发展,提高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科学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关于“改革建设项目的计费方式,将按比例计征的收费,逐步改革为按每平方米计征,以增加透明度”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在改比例为定额计征、明确执收主体等方面,按照“不改变收费性质、不提高收费标准、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对市本级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进一步的规范,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市本级涉及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费统一改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征(具体标准见附表)。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仍按每项建设工程项目计征。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修缮、仿古、二次装饰、安装等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统一征收。接此批复后,你们要及时通知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并做好宣传解释和收费公示工作。

三、本批复自二○○九年元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另行报批。试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和反馈有关情况,以利于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二○○九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建设  收费  批复

抄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114日印发

                                                                                        校对:程慧


附表:

 

娄底市市本级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收费及基金项目

计征单位

收费及

基金标准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免收;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1231日前免收;对省以上的交通、能源、环保及其他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收费减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20101231日前免收。

砖混结构

/平方米

36

框架结构

/平方米

48

2

白蚁预防费

/平方米

2.5

对装修房按每平方米3元征收;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1231日前免收。

3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

每项

2000

收费范围为县城(含县城)以上城市,对农村农民建房和小城镇建房不得收取;民用建筑只对5层(含5层)以上的项目收取;全额拨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免收,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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