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09-38016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同意益阳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
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批复
湘价费〔2009〕7号
益阳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市本级统一收取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服务性收费及基金的请示》收悉。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健康发展,提高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管理的科学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关于“改革建设项目的计费方式,将按比例计征的收费,逐步改革为按每平方米计征,以增加透明度”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在改比例为定额计征、明确执收主体等方面,按照“不改变收费性质、不提高收费标准、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对市本级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进行进一步的规范,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市本级涉及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费、防洪保安基金、散装水泥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统一改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征(具体标准见附表),价格调节基金的计征方式及标准由你们报请益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仍按每项建设工程项目计征。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修缮、仿古、二次装饰、安装等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由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统一征收。接此批复后,你们要及时通知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并做好宣传解释和收费公示工作。
三、本批复自二○○九年元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另行报批。试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和反馈有关情况,以利于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二○○九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建设 收费 批复
抄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月14日印发
校对: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