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征收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758 文号:湘价费[2008]19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1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3-05 签署日期:2009-01-08 登记日期:2009-01-21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1-12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HNPR-2009-38017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征收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8198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7]146号)下发后,对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保障船舶航行及涉航建筑物的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在文件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我省内河通航水域(等外级航道除外)或岸线上进行影响航行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新建临河、跨河、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它设施的业主,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

二、收费构成

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F)由收费标准(B)、实际安全监管天数(T)和航道等级系数(K)相乘构成,即F=B×K×T。安全监管天数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监管天数。航道等级系数:Ⅰ、Ⅱ级为1.2;Ⅲ、Ⅳ级为1.0;Ⅴ级为0.7;Ⅵ级为0.5;Ⅶ级为0.3

三、征收标准

1、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跨河大坝,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含前期河床地质勘探),每天2800元。

2、修建码头、船坞、船台、取水泵房、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设置或撤除水上水下设施(含前期河床地质勘探),清扫河床、疏竣、爆破、打桩、拨桩、填埋、采石、抛泥砂石(航道养护工程除外),打捞沉船、沉物等作业,清除水面垃圾,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以及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活动,每天1500元。以上施工和作业属航道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日常航道养护和疏浚工作不得收费。

3、挖砂、淘金作业船每天150元。其中Ⅵ、Ⅶ级航道作业船每天20元。

4、河流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每天800元。

上述12两项中施工作业期间,需要采取有限制通航或单向通航、封航等措施的,按每天10000标准收费。

四、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好水上安全秩序,认真履行排档、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及泄洪期间通知船舶撤离到安全水域等职责。

五、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属事业性收费,其执收单位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92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征收  安全维护费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省地方海事局、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112日印发

                                            校对:王继全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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