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08-84045 文号:湘价费[2008]18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8-3802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3-09 签署日期:2008-12-12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8-12-19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HNPR-2008-38026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核定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8182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铁路运输的综合治理,维护铁路治安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省近年来新增铁路营运里程和铁路提速,从而使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任务加重,工作经费增加的实际情况,经成本审核,并参考周边省份的收费标准水平,现对我省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进行审核发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收费标准为每发送一吨货物0.4,不足1吨的货物按1吨计算。收费对象为在我省铁路管辖区内各站发送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

二、尿素、磷肥、钾肥、复合肥、碳铵、农药、农膜、救灾物资、军用物资、铁路路料及运距在20公里以内的货物等免收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

三、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须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相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91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按有关规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核定铁路运输治安费通知

抄送:省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1219日印发

校对:王继全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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