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09-38018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工业企业新增用电价格
实行临时下浮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的通知
湘价电〔2009〕10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统调发电企业:
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去年四季度以来,我省部分工业企业开工不足或停产,电力需求大幅下降。发电设备利用小时在前期大幅下降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滑,电力供应相对富余。为切实缓解我省工业企业经营困难,开拓电力市场,提高发电利用小时和供电设备利用效率,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商省电力公司和相关发电企业,并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大、中、小型工业企业新增用电量价格实行临时下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省电网供电的大工业企业和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企业。
二、新增电量的确定及下浮标准。原则上以2008年4季度实际月均生产用电量为基数,超过基数的生产用电为新增用电,在目录电价(含丰枯季节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下浮0.1元(平段生产用电价格低于每千瓦时0.45元的企业除外)。
三、降价资金来源。由省电力公司和省统调发电企业(含水、火电)各负担50%。具体分摊办法另行下达。
四、降价时间。暂定2009年2月至7月的抄见电量。
五、市、县电网新增用电价格由市州物价局结合当地情况,尽快提出方案,按管价权限审批后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用电 价格 下浮 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月22日印发
校对:曾超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