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HNPR-2009-38023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中心
景区进山门票价格的批复
衡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中心景区门票价格的请示》(衡价服字[2008]262号)收悉。为促进南岳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合理补偿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服务价值,考虑广大游客的承受能力,经审核成本和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国家八委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中心景区进山普通门票价格,不分淡、旺季由每人次80元提高到每人次100元(内含价格调节基金3元,资源保护费5元,宣传促销费2元),其中价格调节基金比2008年的增量部分按衡阳市政府意见由你局征收,资源保护费、宣传促销费由南岳区政府负责征收。你市政府应制定价格调节基金、资源保护费、宣传促销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并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
二、优惠规定,中心景区对乘客团体、旅游团体、学生、军人、老人、残疾人和宗教职业人士等特殊群体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办法授权你局制定并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三、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中心景区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代收保险费,对自愿购买保险的,应单独设立窗口收费。
四、执收单位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及价格,认真做好价格变化后的宣传解释工作,定期向我局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年度财务报表,禁止自行提价、竞相降价、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自觉接受广大游客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4月止。
二○○九年二月四日
主题词:旅游 景区 门票价格 批复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衡阳市人民政府、南岳区政府、南岳区物价局、局属各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