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中心景区进山门票价格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766 文号:湘价函[2009]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2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4-12 签署日期:2009-02-04 登记日期:2009-02-12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旅游 发文日期:2009-02-04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登记号:HNPR-2009-38023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中心

景区进山门票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09〕2

 

衡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中心景区门票价格的请示》(衡价服字[2008]262号)收悉。为促进南岳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合理补偿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服务价值,考虑广大游客的承受能力,经审核成本和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国家八委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中心景区进山普通门票价格,不分淡、旺季由每人次80元提高到每人次100元(内含价格调节基金3元,资源保护费5元,宣传促销费2元),其中价格调节基金比2008年的增量部分按衡阳市政府意见由你局征收,资源保护费、宣传促销费由南岳区政府负责征收。你市政府应制定价格调节基金、资源保护费、宣传促销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并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

二、优惠规定,中心景区对乘客团体、旅游团体、学生、军人、老人、残疾人和宗教职业人士等特殊群体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办法授权你局制定并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三、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中心景区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代收保险费,对自愿购买保险的,应单独设立窗口收费。

四、执收单位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及价格,认真做好价格变化后的宣传解释工作,定期向我局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年度财务报表,禁止自行提价、竞相降价、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自觉接受广大游客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95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4月止。

 

 

 

二○○九年二月四日

 

 

 

 

主题词:旅游  景区  门票价格  批复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衡阳市人民政府、南岳区政府、南岳区物价局、局属各直属单位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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