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HNPR-2009-38024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张家界市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张家界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核定本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张价报〔2008〕136号)收悉。按照《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你局组织成本审核、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参照我省其他市州相关价格水平,现就你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最高限额如下:
1、为方便计收,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床日1.80元。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
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 |
月收费标准(元/月) |
30以上 |
1000 |
20—30(含30) |
800 |
10—20(含20) |
600 |
5—10(含10) |
400 |
2—5(含5) |
200 |
2以下 |
100 |
具体标准由你局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确定,报我局备案。
二、以上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服务内涵包括全市(含乡村)医疗废物的包装、定点收集、转运工具、消毒和规范无害化处置等费用。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
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在核定的标准内向患者收取部分,由我局另行下文。在省局未下文前,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取此费。
四、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医疗机构签定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废物到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医疗废物处置职责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缴相应的医疗废物处置费。
五、你局应加强管理,并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成本费用实施定期监测,建立成本监测台帐,为今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变动提供依据。
六、本批复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再报我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后,方可继续实施收费。
二○○九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医疗废物 处置 收费批复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本局直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