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张家界市用地管理费试行按征用土地面积计征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769 文号:湘价费[2009]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2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4-12 签署日期:2009-01-12 登记日期:2009-02-12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日期:2009-02-01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登记号:HNPR-2009-38026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张家界市用地管理费试行按征用土地面积计征的批复

湘价费〔2009〕8

 

张家界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面积收费的请示》收悉。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健康发展,提高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科学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关于“改革建设项目的计费方式,将按比例计征的收费,逐步改革为按每平方米计征,以增加透明度”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按照“不改变收费性质、不提高收费标准、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对市本级的用地管理费试行改按征用土地面积计征。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市本级用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8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米6元。减免范围及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2号)规定执行。

二、接此批复后,你们要及时通知你市有关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并做好宣传解释和收费公示工作。

三、本批复自二○○九年元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另行报批。试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和反馈有关情况,以利于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用地管理费  接面积计征  批复    

  抄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21印发

                                            校对:程慧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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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张家界市用地管理费试行按征用土地面积计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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