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774 文号:湘价函[2009]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3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0-04-17 签署日期:2009-02-14 登记日期:2009-03-03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公路 发文日期:2009-02-14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登记号:HNPR-2009-38033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

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价函〔2009〕8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湘高速资经[2008]481号)收悉。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成本测算,广泛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参照外省市价格水平,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核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收费,是指按交通部《关于发布〈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35号),由省交通厅指定湖南省高速广信联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独家承担,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单位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其服务内容包括: 1、建设、运营、升级、改造、维护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机电系统;2负责按交通部标准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建立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密钥管理系统,提供机电系统联网的检验、测试、认证服务; 3、为高速公路提供统一结算、相关票据及资金拆分、通行IC卡服务;4、建设、运营、推广省内高速公路电子支付卡、专用缴费卡、不停车收费系统5、负责建设、运营、推广全省高速公路信息服务平台等。

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属特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按照维持联网公司正常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核定。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标准为:以通行费收入为基数,按现金收入0.7%、非现金收入2%的标准收取,在清分时扣除。此外,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不得再向网络成员单位收取诸如票据管理费等其他任何未经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文件批准的费用。ECT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建成后,其电子标签、电子支付卡等收费载体价格,需报我局另行核定。  

三、你局应监督省高速广信联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着“高效、节约、精简”的原则,努力降低各项建设、管理成本。项目建设完成后,需将专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建设工程结算、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报告报送我局。

四、开展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工作时,应与网络成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责任,依约履行义务,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禁止不服务只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收费收入应专款用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五、接此批复后,请通知省高速广信联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本批复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高速公路建设投资主体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六、本批复自20093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由我局重新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联网收费  服务费  批复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本局直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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