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常德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779 文号:湘价函[2009]1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3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2-02-27 签署日期:2009-02-27 登记日期:2009-03-05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医疗 发文日期:2009-02-27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登记号:HNPR-2009-38036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常德市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9〕11

 

常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制定常德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我局湘价函[2007]148号文件执行一年来,无不良反映,经研究,现就你市继续收取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最高限额如下:

 1、为方便计收,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床日2.00元。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

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

月收费标准(元/月)

30以上

1000

2030(含30

800

1020(含20

600

510(含10

400

25(含5

200

2以下

100

具体标准由你局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确定,报我局备案。

二、以上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服务内涵包括全市(含乡村)医疗废物的包装、定点收集、转运工具、消毒和规范无害化处置等费用。

三、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取此费。

四、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医疗机构签定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废物到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医疗废物处置职责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缴相应的医疗废物处置费。

五、医疗废物处置费为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局应加强管理,并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成本费用实施定期监测,建立成本监测台帐,为今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变动提供依据。

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医疗  废物  处置  收费  批复

抄送: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局直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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