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HNPR-2009-38045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高中
学业水平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湘价教〔2009〕44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有关规定,我省从2008年起将过去由市(州)组考的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改为由全省统一组考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为保证此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协调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经对该项考试工作成本测算并考虑与外省收费水平相衔接,现就有关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2009年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试行标准为每生每科12元,具体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共9门科目。
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分成标准为省本级每生每科留5元,主要用于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制卷、考试培训、阅卷、专家指导、试卷质量分析、学校教育质量分析和日常办公等;市州级每生每科留3元,主要用于学业水平考籍管理、考试组织、考务培训、协助组织阅卷、专家指导和考试管理设备维护;县市级每生每科留4元,主要用于县市区组考、考点学校考务和参考学校送考等考务组织和考试培训。
三、教育部门按本批复规定向参考学生收取了学生水平考试费以后,不得再以“毕业会考”等其他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中,市(州)、县政府如提供了考试经费保障的,教育部门不得再对参考学生收取学业水平考试费。
四、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属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普通高中的学业水平考试,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内,由省教育厅按规定重新报批。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高中 考试收费 批复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8日印发
校对: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