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矿山应急救援和瓦斯等级鉴定服务收费问题的函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784 文号:湘价函[2009]1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4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2-04-01 签署日期:2009-03-06 登记日期:2009-03-20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矿产 发文日期:2009-03-06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登记号:HNPR-2009-3804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矿山应急救援和瓦斯等级鉴定服务收费问题的函

湘价函〔200913

 

省煤炭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长煤矿应急救援及瓦斯等级鉴定有偿服务费期限的函》收悉。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煤矿救护规程》的规定,现就我省矿山应急救援和瓦斯等级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依法成立的专业化煤矿救护队,为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等协议单位提供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并签订协议,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见附件);接受非协议单位委托,承担其他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如水灾、火灾、毒气泄漏、塌方等,服务费用由救护队根据事故救援装备、人员出动数量、处理时间长短、技术难易程度等,在不高于本文规定服务费标准一倍之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具备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煤矿企业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必须遵循科学、诚信和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煤矿生产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并出具客观真实的鉴定报告,方可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见附件)。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不得收取服务费,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本函自20094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接此函后,请你局及时通知各执收单位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严格执行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附:湖南省矿山应急救援和瓦斯等级鉴定服务费标准

 

 

 

二○○九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矿山  救援  收费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物价局、局属各单位

 

附件:

 

湖南省矿山应急救援和

瓦斯等级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期限

服务形式

服务费标准

 

事故应急救援,日常安全检查及重大安全隐患排除

一 年

签订服务协议

3000/万吨。年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万。

非煤矿

0.5-0.8万元

  

瓦斯等级鉴定

每矿井3500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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