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永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787 文号:湘价函[2009]1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4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4-24 签署日期:2009-03-17 登记日期:2009-03-18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水资源 发文日期:2009-03-17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登记号:HNPR-2009-38043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同意调整永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09〕19

 

永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永州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市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意你市根据召开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将城区自来水价格由现行平均水平每立方米1.18元调整到1.48元。调整后的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44元,行政事业用水1.44元,工业用水1.58元,经营服务用水2.59元,特种用水5.76元。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按省规定附加在自来水价格外,随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生产性服务业用水按工业用水价格类别执行;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继续由供水企业每人每户免收4吨自来水费。

三、自来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你们应组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四、你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报永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自来水  价格  批复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建设厅,永州市人民政府、局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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