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常德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789 文号:湘价函[2009]1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4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4-24 签署日期:2009-03-12 登记日期:2009-03-18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3-12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登记号:HNPR-2009-38042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同意调整常德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09〕14

 

常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市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意你市根据价格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将城区自来水价格由现行平均每立方米1.40元调整到1.57元。调整后的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40元,行政事业用水1.40元,工业用水1.65元,经营服务用水2.66元,特种用水5.84元。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按省规定附加在自来水价格外,随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生产性服务业用水按工业用水价格类别执行;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继续由供水企业每月每户免收4吨自来水费。

三、自来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你们应组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四、你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报常德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九年三月十二

 

 

 

 

 

 

 

 

 

主题词:自来水  价格  批复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建设厅、省法制办、常德市人民政府,局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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