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博物馆收取讲解服务费、文物保护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791 文号:湘价函[2009]2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5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09-04-01 签署日期:2009-03-24 登记日期:2009-04-03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3-24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登记号:HNPR-2009-38050

        

湘价函〔200922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博物馆收取讲解服务费、

文物保护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博物馆:

你馆《关于办理收取特设讲解费、文物保护技术等收费项目的请示》(湘博报200910号)收悉。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馆继续按湘价函[2006]130号文规定,对自愿要求提供专门讲解服务的参观者收取讲解服务费,其收费标准为:10人(含10人)以内普通话讲解服务每批次40元,外语讲解服务每批次80元;超过10人的团队普通话讲解服务每增加1人加收2元,外语讲解服务每增加1人加收4元。你馆应切实保证讲解服务质量,尽可能满足参观者的讲解服务需求;提供讲解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标识号牌,讲解范围应涵盖服务规范的全部内容。

二、鉴于你馆具有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和文物修复资质,且文物技术保护设计、文物修复服务不涉及参观者,其收费标准可按自愿有偿原则,依据文物价值、技术服务难度及申请方的承受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你馆应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有关手续,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及收费标准,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参观者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94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讲解  文物保护  服务费  批复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旅游局、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局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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