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费问题的函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796 文号:湘价函[2009]2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5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0-05-01 签署日期:2009-04-02 登记日期:2009-04-10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4-02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省煤炭工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涉及煤炭企业服务收费,现就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具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单位,接受委托,从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服务,应坚持诚实守信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核定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对核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符合上述要求,方可向委托方收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违规操作或出具虚假核定报告的,除不得收取服务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深入井下测定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和采掘工作面的主要参数;综合分析研究矿井的劳动组织、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管理要素;对矿井的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和矿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及地面生产系统等7大生产系统的能力逐一进行验算核定;编写《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等。

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费试行标准,按核定一个矿井生产能力所需高、中级工程师工作日数,参照国家工程咨询人员每日人工费用标准,核定为每次1.5万—2万元,具体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核定风险程度和煤炭企业承受能力协商确定。

四、接此函后,请通知具备资质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五、本函自20095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二○○九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煤矿  核定  收费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物价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打印 收藏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费问题的函

744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