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长沙医学院2009级学生学费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799 文号:湘价函[2009]40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6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09-12-31 签署日期:2009-04-27 登记日期:2009-04-29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4-27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长沙医学院:

你院《关于核批我院2009年起招收新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核定你校2009年新生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费:大专、本科生(含成教生)的收费标准见附表;中专生学费标准按低于大专收费标准的原则,由你校自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住宿费:非公寓制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公寓制学生宿舍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验收后审定的标准执行。

三、代收费:

1、新生体检费,每生一次性收取体检费45元,检查项目为常规体格检查、肝炎全套、胸透、三大常规;

2、书籍课本费以年为单位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其他服务性收费:

服装、听诊器、床上用品和日用品,按成本价代收,由学生自愿购买,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你院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附件:长沙医学院2009年新生学费标准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民办教育  学费  批复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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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长沙医学院2009级学生学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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