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803 文号:湘价服[2009]3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6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4-01 签署日期:2009-02-23 登记日期:2009-05-04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2-24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产交易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8]18)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房产交易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交易手续费为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服务有偿的原则,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未提供交易服务的、或变更服务主体(由行政机构执行)的均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二、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不含产权转让登记费)

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控制面积以内的每平方米1.5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其中首次交易的房改房每平方米1.5元。新建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非住房的房屋转让手续费。按实际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计收。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为0.5%,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为1.3%,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不含他权利登记费)

1、住房抵押(典当)手续费,按抵押(典当)额的3‰计费,向申请抵押者收取。

2、非住房的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按抵押(典当)额的一定比例累进计费,向申请抵押者收取。收费标准为:2千万元及以下为2‰;2千万元以上至5千万元为0.8‰;5千万元以上至1亿元为0.3‰;1亿元以上为0.1‰。

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房产申请抵押款续期的,其房产抵押手续费按上述标准的30%计收。

(三)房屋租赁手续费

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在办理租赁手续时收取,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只能收取一次,不得重复收取。收费标准为:住房租赁手续费,每套由100元降为80元。非住房的房屋租赁手续费,按租赁面积一次性分档收取:2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50元;2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每宗100元;100平方米以上至500平方米,每宗200元;50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每宗30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宗400元。上述标准,不得累加计收。

三、房产交易手续费是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信息服务、合同鉴证、过户审验、实地查勘、交易监督、纠纷调解等服务发生费用的补偿。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缴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四、房产交易手续费属重要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五、本通知自20094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价服[2002]34号)、《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湘价服[2002]21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房产  交易  手续费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224日印发

                                            校对:徐京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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