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810 文号:湘教发[2009]2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040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5-07 签署日期:2009-05-07 登记日期:2009-05-12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5-07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的管理,建立一支作风严谨、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稳定可靠的监考员队伍,特制定《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普通高考监考员队伍建设,确保普通高考安全顺利进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监考员的管理,提高考试管理质量,维护考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育部教考试[2009]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承担为国家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的使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在职教师都有作为监考员的职责。

第三条 高考以市州或县(市、区)为考区。各考区要努力建设一支作风严谨、师德优良、精力充沛、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监考员队伍。

第四条 高考监考员按考区实行分级管理。考区实行异地交叉监考时,监考员应服从安排,跨考区履行职责。

第五条 监考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监考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对于刁难、滋扰监考员正常履行职责以及打击报复监考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各地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考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2.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行政管理人员;

3.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4.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5.身体素质较好,无传染疾病。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当次高考的监考工作:

1.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

2.高三年级或高考补习班的班主任、任课教师。

 

 

第三章 遴选、培训和聘用

 

第八条 监考员由所在单位按监考员的基本条件推荐,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择优遴选。

第九条 各考区应建立监考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监考员培训与考核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各考点具体实施。

第十条 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建立监考员信息库。培训与考核测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监考员资格,未获得监考员资格的,不能被聘为高考监考员。已经获得监考员资格并被聘为监考员的,每次考试前,仍需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每年补充并培训新的合格监考员,保证监考员队伍数量达到实际需要数量的1.5倍左右。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维护考场秩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按照要求对考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须知》,宣布考试注意事项,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第十五条  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第十七条  制止除本考场考生和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督考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第十八条  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第五章 考 

 

第十九条 监考员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制定科学的目标考评办法,各考点按照考评办法对监考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考区应建立监考员档案,详细记录监考员的基本情况、培训考核情况以及监考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考评和奖惩依据。监考员违纪违规的处分决定应及时存入其人事档案。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开展评选表彰高考优秀监考员活动。省级优秀监考员的评选活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市州、县(市、区)级优秀监考员的评选活动由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在突发事件或危急情况中,为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制止考试违规行为作出重大贡献的监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考试工作严重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监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监考工作的考评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评、评选优秀教师、教师职务评审、调职晋级的重要依据。监考员所在单位要将监考工作与教学工作量挂钩,每场次考试应按不低于3个学时的工作量计算。每场考试均应对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员给予适当的劳务补贴。

第二十四条 监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本考区范围给予通报批评:

1.监考时看报、看书、批改作业、用手机、戴耳机听歌、织毛衣、打瞌睡、抽烟、吃零食、嚼口香糖和槟榔及从事其他与考试管理无关行为的;

2.因安全检查不仔细,造成考生将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

   

3.答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

4.考试课桌内有规定以外的资料、纸条未及时清理的;

5.未按时或未在指定的岗位履行职责的;

6.不佩带监考员证监考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高考工作,两年内不能参加评先、晋级、职务评审,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回避监考而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考试安排或由他人代替监考的;

3.提前拆封试卷或在领取、拆封试卷袋时核对不认真,错发非当场考试试卷的;

4.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5.因未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室出现雷同卷的;

6.有考生违纪作弊,因敷衍塞责而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不如实记录的。

 

   

7.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8.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

9.造成考生答卷、答题卡丢失的;

10.擅自更改、编造考场记录的。

11.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卷丢失、泄密的;

12.参与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或传递答案的,或以其它形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

13.指使、纵容、胁迫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14.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的;

15.考试终了时段,因未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16.诬陷、打击报复考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17.其他违反监考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应组织对所有考点的视频监控录像进行审看,在审看中发现监考员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依据前述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考点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监考员管理细则和考评奖惩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主考、副主考及其他考点考务工作人员以及各级巡视员、督考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管理的考试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教育  监考员  规定  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57日印发

录入员:李亮清        校对员:朱天视         共印180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打印 收藏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744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