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全省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旅游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相关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旅游系统举办三个月以内培训班的收费,由主管部门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导游员资格认证考试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费〔2006〕119号)同时废止。
附表:湖南省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二○○九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旅游 行政事业 收费 通知
抄送:省旅游局、省法制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5月13日印发
校对:田力
附表:
湖南省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收费项目名称 |
计费单位 |
执 收 单 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收费 性质 |
资金使用范围 |
备 注 |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核报名、考试、考核及补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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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名费 |
每人 |
省旅游局及其委托的机构 |
10 |
报考者 |
事业性 |
用于考试考务费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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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导游人员资格(初级)考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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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基础知识(四科) |
每人每科 |
省旅游局及其委托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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