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814 文号:湘价医[2009]7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7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8-01 签署日期:2009-05-15 登记日期:2009-05-27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5-20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物价局,部省直各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缓解医药价格医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更好地接受广大群众对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药品  医用材料  价格  公示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 520日印发

                                   校对:张纵翔

 

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

价格公示规定

 

为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缓解医药价格医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让广大人民群众明明白白用药就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示范围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凡通过医疗机构向患者销售的药品和医用材料,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列明向患者另外收费的医用材料,其价格均须按本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内容

1、药品: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进入医保目录药品的医保编号、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实际进价、实际销售价格。

2、医用材料: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价单位、性能组成、医疗机构实际销售价格、对应的医疗价格项目编码。

三、公示程序

(一)公示办理分工

1、药品和医用材料进入医疗机构销售之前,由省物价局、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办理价格公示。

⑴由省物价局发文核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以及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负责公示,有关生产、经销企业无需再到省物价局办理公示手续。

⑵对于省物价局文件中未涉及到的药品(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市场调节价药品)或已经办理过价格公示药品的其他补充规格剂型,由其药品生产或经销企业按本规定要求到省物价局办理价格公示。

⑶医用材料生产和经销企业目前暂不要求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公示,但须按规定的要求,向医疗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由医疗机构办理公示手续。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再改按国家规定执行。

2、药品和医用材料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由医疗机构按下列要求办理价格公示:

⑴凡执行《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一类及以上价格类别的医院,以及中央、省直在长单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须到省物价局办理公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及医用材料,到所属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

⑵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在其医院内醒目位置实施医药价格公示,亦可自愿选择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二)办理公示所需资料

办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时,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须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按公示办理分工填写《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二)、《湖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四)、《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六)、《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八)。

(三)公示资料审核

1、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公示资料和相关表格,由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我省相关规定,并参考外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水平,对其进行审核。

2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公示资料,各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填报公示药品的市场零售价格。省物价局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只负责进行资料核对,不进行价格审核。但对于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拒绝企业的公示要求。

3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资料,由医疗机构按照本规定所要求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价格主管部门抽查。医疗机构公示的医用材料价格由各医疗机构自行负责,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按《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抽查。

   (四)公示方式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经省医药价格公示主管部门核实、并盖有“湖南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公示专用章”的《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表》(附件三)、《湖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表》(附件五)到价格在线网站、《湖南医药价格公报》或省内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办理公示事项,并获取相关公示资料备查。

2、凡执行《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一类及以上价格类别的医院,以及中央、省直在长单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表》(附件七)、《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表》(附件九)所要求的格式报送电子文档或采取直接与价格在线网站链接,公示其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其他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方式由市州物价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

3、省物价局确定,价格在线网站开辟《湖南省医药价格公示专栏》,免费为公示单位公示,同时免费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查询医药价格提供方便。

4、价格主管部门受理药品生产或经销企业公示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每年度向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并公示一次,如有变动应提前15天报告并变更公示内容。

四、公示有效期

按照本规定要求公示的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自公示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满须重新公示。

五、公示工作责任

1、省物价局指定医药价格管理处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受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各市州物价局亦应指定科室、确定专人负责公示工作。价格公示部门应对公示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公平、公正对待各申报单位,为申报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申报服务,同时加强对公示情况的监督,定期检查公示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医药价格公示工作顺利实施。

2、各医疗机构须认真执行医药价格公示的各项规定,凡未按本规定要求公示价格的药品和医用材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不得向患者收取其费用(紧急抢救用药除外),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3、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认真履行医药价格公示的各项规定,并主动利用价格公示所获得的各类信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为社会提供更多质优价廉的药品,为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作出新的努力。

4、价格在线网站、《湖南医药价格公报》和其他自愿免费承担价格公示的省内各相关媒体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为公示单位和社会各界提供方便,严禁借公示、查询之机向企业、单位和个人乱收费。

六、公示工作监督

    医药价格公示是整个价格公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务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公示工作到位、有效。凡未按本规定公示价格的药品和医用材料,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销售,广大人民群众有权拒付价款,并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严肃查处。

七、其他事项

1、本规定自200981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实施前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已在省物价局办理了药品价格公示并仍在有效期内的,其价格公示内容继续有效;凡超过有效期且仍需在我省销售的药品,须重新办理价格公示手续。

3、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于2009715前,将目前在医院销售的药品和医用材料按本规定要求到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好价格公示手续。

附件一:办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须提交的资料

附件二: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

附件三: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表

附件四:湖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

附件五:湖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表

附件六: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

附件七: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表

附件八: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申报表

附件九: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表

附件一

办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办理药品价格公示时,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质量标准、说明书、GMP认证证书、药品生产厂家开出的增值税销售发票的复印件,生产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及公示申报人身份证影印件,药品样品核对,必要时须提供周边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示价格和中标价格等资料。

2、进口药品须提供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进口分包装批准文件)、报关单、说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代征增值税缴款书、港口发生的各种杂费(检验费、仓储费、报关费、储运费、卫生检疫费)发票及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3、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化合物或者有效成分组合物专利(不包括配比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除提供上述对应资料外,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明;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化合物或者有效成分组合物专利(不包括配比专利)保护期的药品,须提供原产国专利证明(含中文译件)。

4、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除须出示上述资料外,还须出示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药品价格批文。

二、申请办理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时,须出示下列资料:

1、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说明书、厂家开出的增值税销售发票的复印件。

2、进口医用材料价格须提供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产品注册证、说明书以及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3、列入卫生部《全国高值耗材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目录》中的高值耗材价格,须提供其中标价格。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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