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收费的函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815 文号:湘价函[2009]4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7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5-30 签署日期:2009-04-29 登记日期:2009-06-09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4-29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商请将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转为经常性服务项目的函》收悉。为规范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收费,现就你厅户政中心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鉴于你厅户政中心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服务有利于减轻外出务工人员的精力和经济负担,同意你厅将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作为经常性服务项目对外开展工作。但省内每个市州原则上限1个服务点。县(市)级暂不设立服务点(市州服务点设在县级市的除外)。该项服务收费,应遵循便民、利民宗旨和自愿委托原则。

二、核定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费标准为:省内每证25元,省外每证45元。此费不包括国家规定的身份证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居民身份证快证费等其他任何费用。所收服务费应专项用于各服务点聘请人员、购置设备、网络租赁、数据库平台建设和证件邮寄投递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在同一城市市区内跨区(县)和本市(县)市内跨乡镇、街道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不得收取异地办理服务费。异地办证从申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在申请办证地点领取证件,逾期领不到证件的,应将所收取的异地办理服务费退给办证者。

四、你厅接此函后,请及时通知户政中心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函自2009530执行,有效期五年。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居民身份证  异地办理  服务收费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物价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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