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2/2009-00819 文号:湘发改投资[2009]62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02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6-17 签署日期:2009-06-17 登记日期:2009-07-16 所属机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6-17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湖南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湖南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00九年六月十七日

 

湖南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确保中央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行政范围内使用新增中央投资,包括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和其他中央专项基金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国家扩大内需相关政策,湖南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主要安排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

(三)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

(五)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

(六)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七)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项目。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以及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要求,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审核上报以及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国家扩大内需的投向重点,不符合规划要求以及投向重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申请、上报申请和安排中央投资。

第六条  明确各级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担配套投资比例。各级财力要向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倾斜,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首先用于满足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需求,以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需求。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下渠道向国家申报中央投资项目:

(一)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有关部委;

(二)省有关部门上报国家有关部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有关部委。

对于上述第一种申报渠道,按项目隶属关系由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有关部委。

对于上述第二种申报渠道,由各市州相关部门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省有关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有关部委。

对于上述第三种申报渠道,可以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扩大内需投向重点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有关部委;对于省直属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有关部委。

第八条  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必须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或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同时,按照国家申报要求落实好各项前期工作,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环评、土地、规划、配套资金落实等证明文件以及国家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同时还要明确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项目上报国家前接受省发展改革委或省有关部门的审查。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要求统一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省统一要求,申报提出具体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  计划下达

 

第九条  对于国家下达的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参照国家投资计划下达方式,在国家规定时限内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给省有关部门(单位)或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或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给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需省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和要求提出分解方案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市州和各部门安排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工作简报等,应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于下达给省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的投资计划,省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发展改革委应抓紧进行计划的转发或下达工作,不得滞留。

第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未经省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同意,不得调整计划内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投资效益、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截留、转移、挤占或者挪用中央投资。

第十三条  中央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项目进度每月调度制度。中央投资项目实施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详细实施进展情况报送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直相关部门,同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实施项目挂牌公示。所有中央投资项目工地现场,都要挂牌标明项目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并将项目的实施单位、投资规模、开工、竣工时间、施工批准文号等内容挂牌公示,提高项目建设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挂牌由市州对每个项目统一编号并统一样式。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或省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调整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没有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增中央投资监督检查的总体协调和指导,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接受单位、个人对中央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全部适用《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同级行政部门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投资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对有关行政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如实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中央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同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投资的,一经查实,省发展改革委或有关部门3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各种形式的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的,视情节轻重,省发展改革委或有关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各种形式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或列入诚信记录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在中央投资项目前期、申报、建设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管理办法,遵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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