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821 文号:湘价服 〔2009〕9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9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7-16 签署日期:2009-07-09 登记日期:2009-07-16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7-16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制定的《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九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殡葬服务  价格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 713日印发

                                            校对:徐京

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下称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民政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价格及其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价格及管理工作实施管理。

    第四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殡葬服务价格政策,调控殡葬服务价格总水平;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殡葬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省有关殡葬服务价格政策,审批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的殡葬服务价格,做好殡葬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工作。

    第五条  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坚持既要有利于推行火葬、节约殡葬费用、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又要兼顾补偿殡葬服务成本、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原则,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殡葬服务价格依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火化、遗体接运(起步价和每公里价)和骨灰寄存等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正常遗体存放及整容、悼念厅(堂)租用、盛放遗体器具和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以及殡葬用户没有同类经营者可供选择的殡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其他悼念、祭祀服务项目及其用品、特殊遗体存放及整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利润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火化、遗体接运和骨灰寄存等殡葬基本服务价格,应按照正常服务的直接成本扣除政府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原则制定。

正常服务的直接成本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火化费:火化机消耗的水、电等能源,骨灰收敛,火化间和火化机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折旧,定岗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二)遗体接运费:遗体的消毒、抬运距离(含平面和垂直距离),租用灵柩车车型(高、中、低档),灵柩车等待延时,定岗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三)骨灰寄存费:建设骨灰寄存建筑物及设备的维修、折旧,水电消耗费用,骨灰寄存保管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正常遗体整理、悼念厅(堂)租用、骨灰存放格位以及殡葬用户没有同类经营者可供选择的其他殡葬配套服务价格,应按照其正常服务的完全成本加合理利润制定中准价;对公墓墓穴实行年度利润率控制,对公墓经营者年度利润率超过15%的部分,可经当地政府批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专项全部用于补贴群众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费用。

处理无名遗体的费用和特殊群体(五保户、特困人群)死亡后的遗体火化费用,应由当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给予全额补贴。

第九条  为节约土地资源,鼓励实行骨灰树葬、花葬及草坪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丧葬方式,促进公墓向园林化、艺术化、人文化方向发展。同时,视墓地资源的稀缺程度对公墓墓穴价格运用价格手段进行调节。

第十条   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包括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执行的价格)和调整的价格,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制定、调整公墓价格,须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墓园整体规划设计资料)。实行火葬的市(州)、县(市、区)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备案申请5个工作日内,发现申报的价格严重背离其成本或不符合政府有关价格法规政策的,可否决该价格并责令经营者进行合理调整;接受备案的应在备案申请报告上填列备案编号、日期,加盖公章的一份返还申请单位留用,另一份由价格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价格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配套服务项目中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的制定或调整,应考虑殡仪馆服务等级(国家评定)及殡葬服务质量,尽量简化和归并价格项目,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十二条  制定或调整殡葬服务价格的文件,应抄送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应当持工商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存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存复印件)和民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存复印件)以及有效的殡葬价格文件,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领取国家统一规定的票据。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价格属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殡葬服务经营者应按照“满足不同层次丧葬消费需求,由丧葬用户自行选择殡仪服务内容”的原则与丧葬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依约履行服务义务,确保服务质量。殡葬经营者不得收取合同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和宣传资料上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丧葬用户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逐年加大对当地殡葬服务事业的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殡葬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职能,及时受理丧葬用户的投诉,依法查处损害丧葬用户权益、扰乱价格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条款处罚。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民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4]91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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