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828 文号:湘价函[2009]6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8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2-07-18 签署日期:2009-06-27 登记日期:2009-07-18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7-18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标准化研究院:

你院《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标准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你院开展标准信息服务属特定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已核定具体价格的应严格按核定价格执行。需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的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1、标准与信息查询:每个5元;

2、标准信息查新:每个2元;

3、复印费:0.5/面(A4)、打印费:2元面/A4);

4、标准文献翻译:根据标准翻译专业性强的特点核定为英译中240/千字,中译英330/千字,校审50/千字;

5、标准水平评价、制定(修订)标准、标准化咨询、标准化课题研究等服务,分别按照完成服务所需专家人日数和每个专家人日收费标准协商收取服务费。专家人日数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标准协调面的大小等确定;每个专家人日收费标准根据专家专业技能水平、技术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三、接此批复后,你院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97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标准信息  服务  收费  批复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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