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676 文号:湘价函[2009]7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10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0-12-31 签署日期:2009-07-27 登记日期:2009-07-31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7-31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湖南工程学院:

你院《关于湖南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院商务英语、会计专业(学制均为三年)是经省教育厅批准与澳大利亚斯特斯·费尔德学院合作办学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精神,结合你院办学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院上述两个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院与澳大利亚斯特斯·费尔德学院合作办学,双方相互认可学生按合作合同商定的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而完成的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由中、澳双方颁发相应的大专毕业证书。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对自愿就读你院上述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可收取如下费用:

1、学费:每生每年17000元;

2、住宿费:普通宿舍每生每年600元,公寓制宿舍按省物价、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3、代收费,按实收取,定期结算,多退少补。

三、你院要严格履行对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的承诺,因合作办学双方原因而影响学生正常毕业的,你院应无条件向学生退还全部学费并承担相关责任。并且改善学生住宿条件,确保收费与住宿标准相符合。

四、此批复为试行标准,执行到2010年秋季止,届时请学院重新申报。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按规定进行公示和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中外合作办学  收费批复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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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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