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湘潭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临时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683 文号:湘价函[2009]90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11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9-14 签署日期:2009-08-11 登记日期:2009-08-13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8-13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湘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复湘潭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临时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设施尚未建成,目前医疗废物交由株洲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为支持你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工作,经研究,同意你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暂按我局批复株洲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收取(详见湘价函[2008]92号)。你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报我局重新核准后,方可继续收费。

 

 

○○九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医疗废物  处置  收费  批复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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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湘潭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临时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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