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湘发[2009]1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684 文号:湘价综[2009]11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11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9-14 签署日期:2009-08-12 登记日期:2009-08-13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8-13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处室、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我省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一化三基”战略和“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强基础”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继续深化价费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高价费审批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行政问责,规范价费审批和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确保价费监督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为努力实现“弯道超车”,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省,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深入推进价费审批制度改革

(一)继续清理和调整价费审批事项。2008年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进行跟踪了解,防止一些部门继续执行,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属于取消项目和降低标准的,要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改收费许可证和登记证上的项目和标准;对确认继续有效的文件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查和研究,如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所设定的价费审批一律取消;对于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予以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二)落实价费审批“一个窗口”受理和审核制度。所有价费审批事项,均须严格规范运作,坚持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受理,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相关业务科室签收办理,办理意见交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签发,其中呈批件须由局长审定签发。所有规范性文件,均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三)建立价费审批文件催办制度。对于已经由承办单位签收的文件,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催办。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到来之前对相关承办单位进行提醒一次,在规定的时限内尚未办结文件的承办单位,需书面说明理由,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期。对文件办理情况,本机关法制机构应定期在局内予以通报。

(四)明确价费审批集体审议制度。承办单位在办理价费审批事项时,由主办单位向局务会议提供全面、真实、具体的书面汇报材料,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局务会议上汇报情况、陈述意见,然后由协办单位和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提问,有关负责人进行答辩,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局长作出决定。

三、进一步改进价格管理

(五)严格执行《湖南省定价目录》。对未列入《湖南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得截留经营者定价权限。对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本着进一步扩大企业定价自主权的宗旨,放开由市场调节;对虽由市场调节,但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使用或者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加强监管。属于有法律法规依据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其成本利润率应限定在5%以内。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按进价或实际成本销售,不得加价。

(六)落实定价听证制度。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依照《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行定价听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听证。

(七)严格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认真履行《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所具备条件的规定,只有当重要的农副产品或者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或可能出现显著上涨或者显著下降时,才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根据价格异动的实际情况,在获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实施价格干预。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应遵循经济规律,确保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严格控制全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适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保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冻结价格,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当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法定情形消失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八)深入开展价格公共服务。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价格公共服务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通过示范点的典型带动作用,促进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在全省的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大力推进价格服务进企业、社区、农村、学校、医院、景区、商场和市场,让企业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价格政策,自觉起来监督各项价格政策的执行,有效地刹住乱收费、乱涨价的现象,有效地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的环境。突出做好价格公共服务进企业工作,为广大企业提供价格政策、价格咨询、价格维权、成本信息等价格服务,尽最大努力解决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费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企业的价格权益。

四、切实规范价费行为

(九)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在继续巩固清理规范涉农价费成果的同时,突出抓好涉企收费的清理和规范。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关规定及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去年以来取消、停收和降低了一批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抓好落实。全面推行涉企收费公示,所有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批准文件,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加强对涉企收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继续收取,不得违规自立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今后凡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文件,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企业可予以拒缴,价格部门应及时查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等。严格控制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确需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行公众参与,举行听证会。

(十)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认真依照《价格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对各种服务性收费进行规范。对于列入《湖南省定价目录》的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对于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性收费,若属于有法律依据指定服务、指定消费的,通过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报物价部门审批等方式进行规范。若属于没有法律依据指定服务、指定消费的,不得收费。规范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服务收费行为,切实防止因政企不分、垄断服务和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造成的变相收费。重点规范土地、房地产、环境评价、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核、安全生产评估、检验检测、工程项目评估、会计等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依托行政管理部门,强制企业入会并摊派会费;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展览、技术考核等活动来变相收费,或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以各种名义强迫企业订阅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缴纳赞助费、捐款或到企业报销费用。

(十一)妥善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价费问题。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价格工作的满意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费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切实加强教育收费、代收费监管。推进医药价格改革,继续降低价格过高的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改进房地产价格与收费监管,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力度。规范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行为,抓好机顶盒降价、服务不到位降价的跟踪落实,市县价格部门要切实严格按标准做好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综合服务验收工作,提高群众满意度。

(十二)积极推行就业、创业价费优惠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对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落实一系列促进就业的价费优惠政策。对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回乡创业收费实行减免优惠,帮助农民减少创业和就业成本。落实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高校应届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创业的价费优惠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严格规范价格执法检查

(十三)强化法制意识。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学习,增强价格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价格执法的水平和能力。

(十四)坚持依法依规检查。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的检查事项、内容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检查和滥用检查权。严格控制和规范对企业的一般性检查,不得重复检查和随意检查。

(十五)改进执法方式。在价格执法和办理价格举报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有明显的价格违法行为,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积极推行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价格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

(十六)深化服务意识。按照“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的要求,主动为企业提供价格维权、价格信息服务;主动联系企业,了解企业的费用、支出情况,发现有乱收费现象的,及时处理,为企业排忧解难。突出加强对社会反映强烈、事关民生和发展全局的热点、难点价费问题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优化市场价格环境,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十七)完善执法监督。建立价格监督检查回访制度,通过访问了解当事人对价格执法等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强化价格执法工作。健全价格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价格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六、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十八)加强制度建设。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出发,结合工作实际,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效能告诫制度和效能投诉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分解细化,落到实处。

(十九)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价费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价格执法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尽量压缩办事期限。要将办事期限分解到本机关的具体工作机构和岗位,并编制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时限表。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具体确定本机关每项外部和内部行政事务的办结期限。

(二十)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完善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行政效能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工作机构。省局由综合法规调控处和监察室负责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各市(州)、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的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行政效能投诉。对影响行政效能的不作为、缓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先结合效能告诫制度对行为人进行提醒和告诫。如经提醒和告诫后仍出现类似行为,则对行为人进行严肃查处。

七、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二十一)规范政务公开内容一是公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和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已出台的各项价费政策和调价批费文件,公开每项价费许可、审批和管理的机关科室、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二是全面公开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的要求,对所有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价格在线网站上进行公示。三是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价格在线网站”进行公布。四是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对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等进行认真梳理,梳理结果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十二)完善政务公开形式一是通过“政务公开网”、“价格在线”网和《湖南价格信息》刊物向社会公布物价局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办事指南、价格政策等内容。在局机关大厅设立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公示办事机构、办事程序、办事依据、职责分工等。二是制定办事流程图和行政职权流程图,并不断优化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实行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明确公开身份和责任。三是认真负责地对待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在“价格在线”网上建立依申请公开系统,切实做好价格受理和咨询工作。四是对于需社会公众了解的重要价费许可、审批和管理事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实行一事一公开。

(二十三)积极拓展对外沟通渠道。一是深入细致地作好局长信箱答复工作,认真对待每一封来信,迅速及时地对老百姓反映的价费问题进行解答。与媒体合作,将局长信箱来信中反映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答复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发布,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价费政策。二是加大价格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紧密合作,加强价格宣传和价格信息反馈,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掌握价费政策,支持、理解价格工作。形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广大群众良性互动的良好局面。三是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对于交办的建议、提案,耐心解答,及时办理,争取代表和委员们的支持理解,树立物价部门的良好形象。

八、落实要求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建立党组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领导主抓、处(科)室负责、全体干部职工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局长为落实本实施意见的主要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承办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十五)明确分工职责。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单位要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对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并确保各项方案落到实处。涉及几个承办单位的工作任务,要主动联系协调,加强协作与配合。机关法制机构、纪检监察室、人事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将工作情况纳入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的范围,作为评先评优、升迁提拔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六)强化责任追究。违反本实施意见,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效能告诫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贯彻  省委文件  实施意见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3印发

                                       校对:黑白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打印 收藏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湘发[2009]1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744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