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破物品销售费率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685 文号:湘价商[2009]11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11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8-07 签署日期:2009-08-07 登记日期:2009-08-19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8-07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物价局:

为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价格管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销售价格行为,减轻用户负担,促进民用爆破物品经营企业健康发展,决定对我省民爆物品销售费率管理进行改革和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用爆破物品销售继续实行综合费率管理,从出厂到最终销售的综合费率不得超过26%。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二、取消批发销售环节收费和批零差价。对实行统购分销体制的市、州,市(州)、县(区)两级民爆公司的销售费率,由市州物价部门具体确定,市(州)公司销售费率按3-5个百分点执行。

三、民用爆破物品流通销售中的运杂费在综合费率外另加,其中:进货(从生产企业仓库至流通企业仓库)运杂费,由各市州物价局根据民用爆破物品的合理流向、运输里程,按合理运价计算并结合装卸等其它杂费情况确定;销货(从民爆公司仓库至用户工地)配送运杂费由县(区)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收费标准意见,报市、州物价部门批准执行。为减轻用户负担,民用爆破物品从民爆公司仓库配送到用户应一次到位(不包括按工程进度和安全要求分次配送),不得分段重复配送收费。

四、民用爆破物品综合销售费率不含税,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五、民用爆破物品销售作价公式如下:

最终销售价格=工厂进货价格(不含税、含安全管理费、打码费)×(1+综合费率26%+进货运杂费+税金。

公式中的税金包括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税金。

六、用户要求民爆公司提供爆破服务的,爆破服务费由县市(区)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后,报市(州)物价部门批准(未实行统购分销体制的市、州,由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并报市(州)物价部门备案)执行。

七、民爆物品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最终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报市、州物价局批准执行。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购买数量下浮执行,但不得上浮。

八、为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由民爆生产企业在销售民爆物品时代收1%的安全管理费,安全管理费用具体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

九、上述规定自20099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本通知规定对本地民用爆破物品销售价格进行一次重新审核,凡超过本通知规定综合费率的要降下来,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民用爆破物品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附件:湖南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二○○九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民爆物品  销售费率  管理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国防科工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8月7印发

                                       校对:赖树贵

 

附件:

 

湖南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费用的管理,提高民爆物品销售企业、直供用户安全防控风险能力,确保民用爆破物品监管工作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1、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费由民爆生产企业按销售给省内民爆销售企业和直供用户民爆物品销售收入1%的比例按季(季末)代收代缴。

2、民爆销售企业代收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费,交由省国防科工局下属的省国防科技工业供销公司管理,设置银行专用账户,所产生的利息转增安全管理费用本金。省国防科技工业供销公司可从该费用中按5%的比例提取工作成本费用。

3、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费用于民爆物品销售企业、直供用户安全投入,民爆物品销售备案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场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安全事故调查、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检查以及民爆行业维稳等方面支出,专款专用。

4、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费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挪作他用,每年收支情况在年度末上报省物价局和省国防科工局审核。

5、本办法与《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破物品销售费率管理的通知》同时执行。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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