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694 文号:湘价费〔2009〕12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12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1-09-04 签署日期:2009-08-21 登记日期:2009-09-04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9-04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请核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767号)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湘价费[2009]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厅向参考人员收取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考试每人每科85元(含上交住房城乡建设部考务费每人每科25元,共二科),专业考试每人每科90元(含上交住房城乡建设部考务费每人每科30元,共二科)。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目再向参考者收取其他费用。你厅所收考试费只能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及上交住房城乡建设部考务费等支出。

三、上述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厅接本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你厅在适用期满前六个月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申报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师  考试  收费  通知 

  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政府法制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831印刷

                                            校对:程慧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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