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依法行政,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9]86号)文件规定,现就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监督系统调整后的检验、检定收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由100元降为80元,安全检验合格证由100元降为80元,建筑起重机检验费由每台次1500元降为1200元。
三、依法依规送检的出租车计价器检定不合格的,维修后检定方应免费检定一次。如果维修后再次检定不合格的,第三次检定费由修理单位负责。修理后的出租车计价器只作本机检定的,按收费标准的50%收费。
四、根据湘价费[2009]86号文取消食品定期监督检验收费及产品标识审查费。原湘价费[2006]170号和湘价费[2007]160号文件中食品定期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作为委托检验收费标准,并取消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中定量包装产(商)品净含量检测收费有关“抽样数为51-79件的加收60%”的规定。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产品质量检验检定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2、计量器具检定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二○○九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质监 收费 调整 通知
抄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校对:王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