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出省建筑劳务服务费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709 文号:湘价函[2009]10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13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2-11-01 签署日期:2009-09-22 登记日期:2009-09-25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9-26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省建筑协会:

你会《关于请求继续核批我会收取出省建筑劳务服务费的报告》收悉。根据你会建筑施工企业服务中心执行我局湘价函[2006]84号文件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我省出省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收费应遵循自愿委托与服务有偿的原则,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方可向企业收取出省建筑劳务服务费。未签订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

二、服务内容

1、代办服务。为出省建筑施工企业代办进入外省市建筑市场的人员注册和企业注册登记年审、单项工程注册和工程合同注册登记,代开施工专用发票、代办缴纳相关税费等服务。

2、信息服务。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提供建筑工程招投标、劳动力市场供求、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市场人工费和建筑工程造价调整等业务信息以及当地建设管理规章等政策信息,为企业承接工程牵线搭桥。

3、协调服务。协调出省建筑施工企业与当地建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筑单位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间的关系,帮助解决纠纷,调剂劳务人员和设备,为出省建筑施工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指导服务。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出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检查,协助企业对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做好安全资格论证和年检工作,帮助施工企业解决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维权工作。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出省建筑劳务服务费包括综合服务费和首次注册代办服务费。

1、综合服务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按合同价款

0.8‰计收,但一个合同的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劳务分包企业:按合同价款的3‰计收。

2、首次注册代办服务费:按每企业不超过2000元收取。

四、出省建筑劳务服务费是出省建筑施工企业服务中心维持正常工作所需费用,包括为出省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费用,以及办公、交通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你会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变更登记,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六、本批复自200911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建筑  劳务  服务费  批复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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