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等九部委《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局对本系统八个省级协会服务收费清理情况,现对八个省级协会服务收费进行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会从事社团登记证上规定的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和服务有偿原则,接受委托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费,也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规范协会服务收费行为,明确收费标准
(一)技术服务。由专家(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含局机关公务员)提供有关标准信息咨询、标准制定、产品标准水平评审;防伪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包括资料审查、新产品应用、信息咨询;帮助新建企业建立质量体系,进行专业技术扶持;帮助企业建立计量检查体系,进行计量技术服务;开展产品和服务用户满意度指数调查等服务。
(二)技术咨询。由专家(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含局机关公务员)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计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咨询;产品质量鉴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产品防伪技术推广应用、质量检验技术法规以及重大课题(项目)的咨询;采用国际标准、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化科技创新的咨询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按照完成服务所需专家人日数和每个专家人日收费标准确定收费。专家人日数根据服务项目的服务规范、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专家人日收费标准根据专家专业技能水平、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一般为中级职称的每人每天150-200元,高级职称的每人每天300-400元。
(三)技术评审。由专家(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或获国家、省评审员资格人员,不含局机关公务员)按国家标准或在国家批准的评审项目范围内进行评审,出具客观真实的评审报告,对鉴定评审结果负责。
1、特种设备资质评审。
(1)设计资质:省级受理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GB类的GB1级、GB2级;GC类的GC2级)4000元/次;
(2)制造资质:省级受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所有组的B级产品)8000元/次;
(3)安装、改造资质:省级受理的锅炉、压力容器、机电类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第二组的GB1级、GB2级公用管道;第三组的GC2级、GC3级工业管道)6000元/次;
(4)气瓶检验资质:4000元/次;
(5)维修资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6000元/次;
(6)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充装资质:4000元/次。
2、省优秀QC小组:100元/个。
3、省质量管理奖。
(1)申报费 500元(包括初审申报材料,提供咨询服务,提供和邮寄有关文件、资料、表格,打印汇总资料等);
(2)资料评审费 1000元(包括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组织专家对质量文件、程序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审查等);
(3)现场评审费:在资料审查合格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到现场对人员配备、人员素质、生产、检验和运输设备、原材料质量、生产条件、工艺路线、生产环境以及有关原始记录等情况进行评审,按人日数收取现场评审费(人日数按国际惯例规定,报我局备案),评审费标准由每人日1500元降为每人日1000元。
(四)产品质量鉴定,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争议后根据申请人委托要求,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指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局机关公务员)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对鉴定资料进行审核、进行现场勘验、实物检验和试验,以及综合分析、判定,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服务费包括鉴定申请费和现场鉴定费,不包括鉴定过程中需进行的检验、试验费。
1、鉴定申请费:由500元/件降为400元/件。
2、现场鉴定费:鉴定专家组每人日不超过500元(现场鉴定人员食宿、交通费按实收取)。
产品鉴定过程中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实行代收代付。
(五)培训费。根据培训场地、办班规模、授课人员水平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培训课时依据国家或省相关培训规定计算,每天培训不超过7小时。
1、继续教育培训、上岗前培训等强制性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继续教育培训:每课时8—10元;
(2)上岗前培训:技工:每课时2元;初级技术人员:每课时4元;中级技术人员:每课时6元;高级技术人员:每课时8—10元。
2、其他非强制性培训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培训教材、资料,按自愿原则购买,按实收取工本费。严禁借培训滥发资料,明确每人期教材、资料费为: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技工分别不超过130元、100元、80元和50元。
按协会职能编印的资料,包括技术监督执法文书、相关业务书籍资料,对全体会员提供的不得收费,应从会费中开支;对部分会员或非会员提供的按出版发行价或工本费收取。
(六)宣传服务。应企业委托,通过电视、报刊、网络、晚会、户外等形式宣传企业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按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协议中明确。
(七)公告费。应企业要求,在湖南日报等媒体公告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C”标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名单,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企业产品名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单位和防伪产品名单,以及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名单等,可按实代收公告费。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共同进行公告的,公告费平均分摊,社会团体只能代收分摊部分的公告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分摊的公告费不得由被公告企业承担。
三、你局接此函后,请通知相关协会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四、本函自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质监 服务 收费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纠风办、省民政厅,各市州物价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校对:徐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