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8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力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在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经过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的审查,可给予以下项目的补贴:
(一)实行开办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满六个月后,可给予一次性的自主创业开办费补贴。
(二)实行所得税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实行房租补贴。高校毕业生租赁房屋用于自主创业的,自租赁之日起两年内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四)实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办理了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享受最长不超过两年的全额贴息。
(五)实行还贷补贴。对自主创业失败的高校毕业生,确因家庭困难无力清偿小额担保贷款的,对逾期贷款债务给予一定的补贴。
(六)实行创业成功奖励。每年对拉动就业明显、缴纳利税较多、影响比较大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典型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本意见所扶持的对象范围限定在湘劳社工字〔2009〕85号文件确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各地在发放补贴和奖励前,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评估,优先扶持发展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和家庭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扶持资金的额度标准由各地根据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的规模、创业高校毕业生家庭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意见所涉及到的各项补贴从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中开支,不足部分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开支。
四、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其他政策措施。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资金 意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