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738 文号:湘价函[2009]13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15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12-01 签署日期:2009-11-26 登记日期:2009-12-01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12-01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公共资源交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中心是按照国家资源整合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在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础上组建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承担为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提供场地和服务、为全市城区国有投资工程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提供场地、信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等职责。为有利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顺利开展,规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你中心交易服务费批复如下:

一、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确保交易服务质量。

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的成本补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对象见附表。

服务内容包括:1、为进入交易中心的客户提供招投标技术咨询和所需全部登记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完整的办理程序及指南服务;2、利用电子屏幕显示系统等先进手段收集、储存和发布各类工程、企业状况、材料价格、政策法规等信息;3、为发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符合国家要求、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以及评标技术专家库;4、为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消防、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三、接此批复后,你中心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其他市州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收费须经省局批复后执行。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公共资源  交易  服务费  批复

  送:省政府法制办,长沙市发改委,各市州物价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7印发

                                          校对:徐京

附表: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执行全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

2

政府采购           交易服务费

(1)除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一般项目政府采购

中标额50万元以下

每宗2000

由政府财政按此标准拨付

中标额50-100万元以下

每宗4000

中标额100万元及以上

每宗8000

(2)选定科研项目单位

3)协议供货、协议服务政府采购

中标单位的单个中标项目

每宗8000

3

产权                 交易服务费

(1)  国有产权

(2)  股权转让

成交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下

双方各1.5

1、  (1)实行差额定率累计计费。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2)成交资产总额中所含房地产部分如需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权属变更、交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话,则成交资产总额中应剔除房地产总额。

成交资产总额1000-5000万元(含5000万)

双方各1‰

成交资产总额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

双方各0.5‰

成交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上

双方各0.25‰

4

医药集中采购场地使用费

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4小时以内每间标室800元,

4小时以上1天以内每间标室1500

由代理机构承担

 

5

土地(矿产)        交易服务费

按湘价服[2007]132号文件执行。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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