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请调整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现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偏低,不能弥补服务成本。经研究,决定从
一、开展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客观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并依协议提供服务和收费。
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由现行按防雷工程投资额的2‰调整为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收。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为1.2‰; 5000万至1亿元,为1.0‰;1亿元以上,为0.5‰。上述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
三、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的中小学校舍雷击灾害风险评估,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余气象技术服务收费仍按我局湘价服[2008]114号文件执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调整后,请通知执收机构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雷击 风险评估 收费 函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各市、州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