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民信息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公民信息查询费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的相关规定及《湖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公民信息查询成本的测算报告》,同意你局在提供公民信息服务中收取公民信息检索费和邮寄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民信息检索费是指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由你局提供搜索、查询、编辑、存储公民信息服务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弥补公民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公民信息录入、公民信息核对、公民信息统计等工作费用的开支。
公民信息检索费,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索需求,具体分为公民信息查询费、公民信息核验费和公民信息统计费三项。
(一)公民信息查询费是指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要求,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提供输入查询条件,从而获取或下载符合条件的公民信息服务中收取的费用。
(二)公民信息核验费是指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要求,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提供身份、婚姻状况、学历等公民信息的真实性核验服务中收取的费用。
(三)公民信息统计费是指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要求,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提供公民信息统计分析服务中收取的费用。
二、公民信息邮寄费是指你局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取邮政手段传送政府公开信息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支付邮政资费开支。
三、收费标准:
(一)公民信息检索费:公民信息查询费每次每条10元,公民信息核验费每次每条5元,公民信息统计费每个统计项目40元。
(二)公民信息邮寄费:按国家规定邮政资费标准执行。
四、你局必须依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形式申请提供公民信息服务,并出具公民信息查询报告、公民信息核验报告、公民信息统计报告,方能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费用。
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相关费用。
六、你局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购领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公民信息 公开 收费 通知
抄 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政府法制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省公安厅,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1月25日印发
校对: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