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汽车客运站站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价重字[1997]第334号)已废止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站场收费的管理,经研究,在省未重新制定统一收费办法和标准之前,我省汽车客运站站场收费暂按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国家文件中没有明确具体标准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州物价局会同市州交通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和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下发新的规定后,再按省规定执行。
二○一○年
主题词:汽车 客运站 收费函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各市州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