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第481号令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现已执行到期。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类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
(一)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交纳70元。
二、上述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以及退还等规定,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四、本通知自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案件 受理 收费 通知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15日印发
校对:王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