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750 文号:湘价费〔2009〕16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16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2-01-01 签署日期:2009-12-11 登记日期:2009-12-16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12-16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第481号令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现已执行到期。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类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

(一)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交纳70元。

二、上述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以及退还等规定,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四、本通知自201011起执行,执行期为两年。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案件  受理  收费  通知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1215日印发

                           校对:王继全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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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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