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湘潭大学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10-71841 文号:湘价函 〔2010〕3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0-3805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5-05-21 签署日期:2010-04-09 登记日期:2010-04-20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0-04-20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湘潭大学:

你校《关于参照执行“211工程”高校学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落实200894周强省长在湘潭大学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形成的《关于湘潭大学建设和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8]71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你校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参照执行我省“211工程”高校学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教[2009]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你校应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新的学费标准只适用于从2010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

三、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管理,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要求,在学校、收费大厅、校务公开栏等处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及时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二○一○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高校  学费  批复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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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湘潭大学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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