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
你校《关于参照执行“211工程”高校学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落实
一、同意你校参照执行我省“211工程”高校学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教[2009]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你校应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新的学费标准只适用于从2010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
三、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管理,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要求,在学校、收费大厅、校务公开栏等处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及时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二○一○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高校 学费 批复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