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关于审定学院收费标准的请求》收悉。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你院有关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学费。大专班文科每生每年4200元(其中航空服务和高尔夫球场管理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艺术类专业为每生每年7000元。中专班收费标准由你校自主确定。
2、住宿费。普通住宿每生每年600元,公寓住宿按省物价、教育部门验收后核定的标准执行。
3、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工本费。
4、伙食费,按明码标价的原则自行确定,其毛利率不得超过25%。
二、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在招生简章及学校醒目位置和收费场地按教育收费公示规定的统一格式及相关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教育部门的检查。
二○一○年
主题词:民办教育 收费 批复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民办教育协会,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