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发改厅〔2007〕1882号)精神,结合我省生猪定点屠宰的实际情况,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决定对我省生猪定点屠宰收费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的屠宰检疫收费标准为每头不超过5元。有条件进行“瘦肉精”检测的地方,可收取瘦肉精检测费每头不超过2元。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
(一)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收费标准
1、定点屠宰厂(场)收取的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调整为每头不超过17元。对屠商利用屠宰厂(场)设施自行屠宰的,由各地在屠宰加工服务费内合理制定场地(含水电等)使用费标准。
2、生猪寄存收费,按每头每天不超过2元收取。
3、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收取上述费用后,定点屠宰厂(场)不得以任何名义扣留或强行低价收购委托加工者的生猪产品和副产品。
(二)屠宰管理服务费。屠宰管理服务费是指为保障商务部门的定点屠宰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每头不超过3元标准收取。当地政府对定点屠宰管理经费给予安排了的,不得再收取定点屠宰管理服务费。
三、牛、羊定点屠宰收费标准,按照1头牛相当于2头猪、1头羊相当于0.5头猪的原则,由各地在省定限额内确定(不含瘦肉精检测收费)。
四、以上各单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额,各地不得突破,但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适当下浮,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的管理。一是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屠宰厂(场)必须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挂牌公示;二是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执收单位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等相关收费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三是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亮证收费、乱收费和其他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各地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市场的监管,出现哄抬价格、垄断市场、欺行霸市现象的,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生猪定点屠宰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2〕324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牛羊定点屠宰收费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06]103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娄底市菜牛定点屠宰收费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06]139号)同时予以废止。其它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生猪 定点屠宰 收费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9日印发
校对: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