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各地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便于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更加合理确定药品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制定,改按下表规定的最高差别流通差率和调整差额执行:
实际采购价格 |
最高差别流通差率 |
调整差额 |
1元以下(含1元) |
40% |
0 |
1.01-5元 |
35% |
0.05 |
5.01-10元 |
25% |
0.55 |
10.01-50元 |
15% |
1.55 |
50.01-300元 |
10% |
4.05 |
300.01-500元 |
8% |
10.05 |
500.01-1000元 |
5% |
25.05 |
1000.01元以上 |
加价76元 |
|
二、本通知所列最高差别流通差率执行范围为我省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不含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政府管价药品暂执行最高零售限价,销售市场调节价药品暂执行湘价消[2006]88号文件不变。
三、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最高差别流通差率的执行时间与全省实施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时间同步。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药品 价格 管理 补充 通知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委、省药监局、省工商局、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招投标服务中心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校对:何志奇